辰溪县应急管理局曝光5起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1 09:53 信息来源: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辰溪县应急管理局曝光5起烟花爆竹和

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辰溪县应急管理局从全县2023年10月份应急管理直管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办理的案例中选取5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县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领域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一、徐*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3年10月8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辰溪县小龙门乡小龙门村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1〕08593有效期:2021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核定储量150箱/150千克,经执法人员现场对零售店内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清点及零售店主要负责人自行清点核实,零售店内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84箱,超出核定储量34箱(22.6%)。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零售店经营者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徐*烟花爆竹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经营者个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瞿*林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3年10月8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辰溪县石碧乡新店村九组瞿*林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1〕08602有效期2021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核定储量170箱/170千克。经现场清点实际零售店内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91箱,超出核定储量21箱(12.3%)烟花爆竹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零售店经营者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瞿*林烟花爆竹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经营者个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瞿*检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3年10月24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辰溪县长田湾乡瞿*检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2〕04088有效期2022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核定储量120箱/120千克。经现场清点实际零售店内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43箱,超出核定储量23箱(19.16%)烟花爆竹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零售店经营者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瞿*检烟花爆竹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经营者个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刘*英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3年10月27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辰溪县娱乐老虎机桐湾村刘*英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湘)LS〔2022〕03906有效期2022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核定储量240箱/240千克,经现场清点实际零售店内存储烟花爆竹产品291箱,超出核定储量51箱(21.25%)烟花爆竹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零售店经营者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刘*英烟花爆竹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经营者个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辰溪县寺前***加油站(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3年7月28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辰溪县寺前***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正常进行(4月份培训内容为加油站防雷安全知识),但通过查阅4月与5月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发现4月份与5月份受训人员签名相比缺少一人,经反复核对发现该加油站有一前台工作人员(王春芬)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予以纠正,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辰溪县寺前***加油站(普通合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辰溪县寺前***加油站(普通合伙)处以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辰溪县桥*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年8月28日,辰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辰溪县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一前台工作人员(李春花)未穿戴防静电工作鞋,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2条,进一步查阅其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台账,发现该加油站未为其提供防静电工作鞋,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予以纠正,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辰溪县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决定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辰溪县应急管理局对辰溪县桥*加油站处以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