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辰溪县潭湾镇自来水厂)在2023年我县一季度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出厂水检测中,部分项目(余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5749-2022)案
发布时间:2023-05-08 09:17 信息来源: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卫水罚〔2023〕-03-01号
被处罚人:刘伟(辰溪县潭湾镇自来水厂)
负责人:刘 伟 性别:男 年龄:44岁 民族:汉
地址: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居委会一组
身份证号码:433023**********12 电话:18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水厂)在2023年一季度我县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出厂水检测中,部分检测项目(余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笔录 1份(2023年2月28日);(二)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3.2.28);(三)刘伟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23日);(四)、执法照片2张(2023.4.23);(五)刘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4月23日);(六)产品样品采样纪录1份(2023年2月28日);(七)、《采样与检测委托单》1份(2023.2.28);(八)、《检验报告》(编号:G2302-469)1份(2023.3.6提供);(九)、怀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问题交办单1份2023.4.21;(十)、《检验结果报告单》1份2023.4.23。
你违反了《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于2023年5月10日前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辰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辰溪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账号18778901040000670,地址:辰溪县娱乐老虎机八一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辰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