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商贸物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2 15:58 信息来源:辰溪县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商贸物流业的发展进程,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增强县域经济新活力,根据中共辰溪县委、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辰发〔2015〕24号)精神,县政府设立了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辰溪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发〔2010〕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激活城东商业聚集区、培育电子商务、扶持重点物流园区(企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奖励和引导资金。
  第三条  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度补助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进入我县城东商业聚集区经营的企业;
  (二)进入我县城南、火马冲物流园经营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的培育引导。
  奖补对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在本县注册纳税并符合我县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现代商贸物流企业(含电子商务)。
  第三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商贸区引导扶持:
  (一)对于在县城内非商业网点规划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批发企业、物流快递公司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进驻到3个商贸物流核心区范围内经营一年后,依据其实现营业收入规模大小,给予1万元至20万元引导资金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物流企业进驻到3个商贸物流核心区范围内经营一年后,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六条  物流企业发展扶持:
  依据其上年度实现税收,给予以下发展奖励:
  (一)实现税收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100万元;
  (二)实现税收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企业30万元;
  (三)实现税收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企业10万元;
  (四)实现税收50万元至100万元(含50万元),奖励企业5万元。
  (五)实现税收20万元至50万元(含2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
  第七条  物流企业品质提升扶持:
  (一)鼓励物流企业品牌提升。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名牌企业且年实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
  (二)鼓励物流企业资质提升。被评为国家3A、4A、5A物流企业(仓储企业按对应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企业级阶提升按差额奖励。
  第八条  电子商务发展扶持:
  在我县注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网上交易额给予1万元至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现代商贸物流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年4月份,向县商务和粮食局提出奖补申请。
  第十条  申报时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资料。根据申报的奖补类别,除填写《辰溪县现代商贸物流发展引导资金奖补申请表》外,还须提交实现营业收入和完税证明。
  第十一条  县商务和粮食局对上报的审批表分类汇总,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向县政府提出商贸物流奖补资金的申请,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在辰溪县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给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体户。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及《辰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辰溪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辰财〔2015〕74号)文件精神,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年度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资金监管、实现程度、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截留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犯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出具虚假信息的单位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贸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和鼓励物流企业品质提升奖补资金可同时享受,其他相关奖补政策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