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2 00:00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8—01011

辰政办发〔2018〕56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辰溪县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扩大城市容量、提升城市品位和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辰溪“两江三岸、山水园林、三产发达、功能齐全”的目标,打造“千年辰阳古城旅游品牌”,提升县城竞争优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怀发〔2013〕4号)以及《中共辰溪县委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辰发〔2015〕24号)和《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商贸物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辰政办发〔2016〕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内容

(一)文体旅游类项目。

(二)综合商贸类项目。

(三)仓储物流类项目。

(四)四星级酒店项目。

(五)公共服务类项目:1.改扩建农贸市场项目;2.新建农贸市场(含活禽宰杀批发市场)项目。

(六)烂尾楼接盘项目。

二、项目用地建设规模

(一)文体旅游类项目、综合商贸类项目、仓储物流类项目用地在60亩以上。

(二)四星级酒店项目用地在20亩以上。

(三)公共服务类项目:1.改扩建农贸市场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新建农贸市场(含活禽宰杀批发市场)项目用地在10亩以上。

(四)烂尾楼接盘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项目规划及设计要求

(一)项目选址符合辰溪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建设技术指标符合辰溪县城市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三)文体旅游、综合商贸、农贸市场等项目,配套住宅建设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四)仓储物流项目建筑密度≤15%,停车位≥200个。

四、项目建设期限

(一)文体旅游类项目不超过36个月。

(二)综合商贸类项目、仓储物流类项目、四星级酒店项目、新建和改扩建农贸市场项目不超过18个月。

(三)烂尾楼盘项目不超过12个月。

五、运营要求

商贸、仓储物流、市场、文体旅游等商业部分投入运营后第一年必须自持70%以上,第二年自持50%以上,第三年自持30%以上,第四年自持20%以上,第五年自持10%以上,也可永久性自持。

六、优惠政策

(一)用地扶持政策。

1.综合商贸、仓储物流、文体旅游、市场类项目按照项目用地面积要求供地,但必须净地出让。

2.农贸市场农民自贸区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20%的自贸区。

(二)财政扶持政策。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商贸流通产业引导资金用于商贸物流及公共服务类等项目的奖励;安排1000万元旅游产业引导资金用于四星级酒店及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奖励。

1.综合商贸城项目投资强度在500万元/亩或总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在其投入运营后,前三年县政府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产业引导扶持资金,同时在第四至第八年根据企业对财政贡献大小由政府酌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及商铺装修、租金补贴。

2.四星级酒店投入运营并授牌后,县政府除从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四星级酒店每间客房3万元奖励外,另奖励200万元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运营后在三年内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累计达到企业用地缴纳的土地总价款数额的(不含土地出让金),应一次性按财政贡献额的60%奖励给投资商用于项目建设,后两年每年给予企业财政贡献额的30%奖励用于装修补贴。

3.文体旅游项目投入运营后,县政府从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运营后在三年内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累计达到企业用地缴纳的土地总价款数额的(不含土地出让金),应一次性按财政贡献额的60%奖励给投资商用于项目建设。

4.改扩建农贸市场由县政府从商贸物流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补助、新建农贸市场(含活禽宰杀批发市场)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补助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5.仓储物流类项目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总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运营后前三年县政府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产业引导扶持资金的奖励。

6.烂尾楼项目按烂尾楼建筑面积由县政府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补助,用于项目建设。

(三)规费扶持政策。

1.综合商贸(含农贸市场)、仓储物流、烂尾楼、文体旅游类项目和四星级酒店项目行政性收费只收工本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30%收取(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

2.文旅景点前三年经营期间,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其他扶持政策。

1.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扶持资金,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在我县设立的相应项目公司用于政策扶持。

2.县政府为文旅项目运营方给予贷款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贴息扶持不超过二年。

3.投资方在我县成立项目公司后,对提供就业岗位50个以上(其中本县户籍劳动力占50%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稳定期1年以上的,对企业所聘请本县户籍劳动力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4.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中标方或中标方项目公司办理相关审理手续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受理、代理服务、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审批部门明确专人跟踪落实。

七、项目监管

(一)项目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进度缓慢的项目,采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直至收回用地等措施,予以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

(三)县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验收,或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发改局负责跟踪联系重大产业项目相关内容的落实进展情况,并配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八、附则

(一)省、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凡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列明不可重复享受的,以最优惠政策为准。与县人民政府已签订投资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二)本县域内其它文体旅游招商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由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