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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11:08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怀政办函〔2020〕2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怀化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必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保密审查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和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信息发布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报送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政府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

(二)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复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内容进行审核;

(四)行政机关拟报送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报送,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

(五)行政机关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登记管理制度,所有报送信息及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并制作工作台账。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过互联网渠道、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要及时联系申请人,确定申请日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给予指导和释明。

第十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负责科室及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规办理。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推进情况。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基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公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运维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布情况。

(三)平台应用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手机APP、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设施情况。

(四)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五)监督评议情况。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社会评议、定期考核3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根据每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内容,采取在线读网、“四不两直”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二)社会评议。通过设置调查问卷等方式,由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总成绩,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提前制定下发具体考核方案,通过查阅网站和相关资料、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