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解读《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6 14:36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2005年省政府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湘政发〔2005〕17号)以来,全省村民筹资筹劳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较好地调动了村民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但《办法》出台距今已有17年,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还早两年,部分内容和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和2021年省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要求,我厅牵头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文件进行了修订。在保持政策框架总体不变、前后有序衔接的前提下,结合全省实际,对《办法》相应进行了修改。

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22年6月我厅完成《办法》起草,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的意见。9月9日召开了《办法》修订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参会代表20人,共提出98条建议,其中79条建议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建议均作了相应说明,在网上进行了公示。10月9~14日,委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项规定;11月,省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12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12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24号)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订的主要方面

《办法》除更新有关内容和表述外,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修改了文件名称。对照国务院及周边省份文件名称,将《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修改为《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

(二)突出了《办法》作用。修订后的《办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提出: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调动村民参与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更新了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办法》除规定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和养护村组道路桥梁(含机耕道、林区村森林防火通道等)、巩固安全饮水工程、植树造林等可以适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与当前农村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突出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适用范围。将原来执行的“贫困地区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政策,修改为“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将原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由建制村,扩大到建制村、农村社区。

(四)调整了有关标准。修订后的《办法》将“一事一议”筹资标准由原试行办法的每年每人不超过15元,调整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

(五)优化了操作方式。借鉴浙江、河南等省份经验做法,修订后的《办法》增加“筹资形式可以分年度进行;也可以多年累积一次筹资,一般不超过3年”相关内容。

(六)明确了资产归属。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提出: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涉及几个村民小组的,资产归涉及组集体成员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形成资产的管护机制。

(七)兼顾了应急要求。修订后的《办法》附则提出: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需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按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有五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对出台《办法》目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定义、财政支持、遵循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为筹资筹劳范围对象,共五条。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范围、议事范围、筹资和筹劳的对象、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筹资筹劳标准程序,共七条。对“一事一议”筹资和筹劳的标准、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标准、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程序和要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初审和批复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筹资筹劳实施及监督管理,共十四条。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实施、所筹资金和劳务使用要求、验收决算、村务公开、资产归属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计、问题查处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共两条。对紧急任务需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情形、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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