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1-05-13 10:07 信息来源:辰溪县烟草专卖局

一、修订《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背景和理由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行业关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2018年7月30日,经过调研、听证并报人民政府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法定程序后,辰溪县局制订并实施《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辰烟〔2018〕5号,以下简称《规定》)。实施近三年以来,该《规定》在辰溪县卷烟市场资源配置、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以来,国务院在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强调要“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定,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湖南省局也提出要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原则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定。充分发挥合理布局的规划作用,调节区域分布,满足市场需求,保证烟草零售户总体数量稳定,总体达到全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局和省局的新标准、新要求,亟需辰溪县烟草专卖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有新作为、新举措,通过进一步深化许可改革更好地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和推进控烟履约,切实打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从当前卷烟市场许可证的运行情况来看,随着近年来辰溪县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交通便利性的持续提升,城镇人口总量以较快的速度逐年递增,商业区、住宅小区、居民聚集区不断涌现,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激增,当前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量2156户,较2018年7月30日原《规定》实施前的1632户,增加了524户,增幅32.11%,而辰溪县常住人口2020年末47.64万人,较2018年末47.44万人增幅为1%,而辰溪县常住人口增加比例对比之下明显失衡。原《规定》中许可证合理布局条件的改变,带来了许可证的过快增长,卷烟市场涌入一批经营能力有限的从业者,导致了卷烟零售户平均经营能力大幅下降,经营业态从商超、便利店、食杂店为主,变成其他类业态大幅增加,这部分从业者经营能力有限、没有固定的客户群体、经营场所条件差,部分从业者将购进的烟草货源直接转手倒卖,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流通秩序,极易形成无序、恶性竞争,也不利于卷烟货源这一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了烟草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从全国各省市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和修订情况来看,重庆、广西、陕西、江苏、四川、贵州等省及省内娄底市、长沙市、益阳市等地烟草专卖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都修订了原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从这些修订并实施的合理布局规定来看,其修订主要导向和目的都是更好地推进控烟履约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切实维护卷烟消费者合法利益,推进卷烟零售市场有序竞争。

因此,我局认为有必要重新修订《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通过行政许可资源科学配置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规定》制定及修订的依据

我局根据“依法依规、放管结合、公正公开、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结合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制定本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制定时,我局严格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上位法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均采用上位法的规定。

三、本次修订《规定》的特点

本次制订的《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一)更加关注人民健康和控烟履约工作。本次修订的主要导向之一是通过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合理控制许可证的过快增长,更好地推进控烟履约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如《规定》中规定了七类情形为不予设置零售点区域,其中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首次被纳入到不予设置零售点区域,体现了烟草行业在建设“健康中国”上的主动作为。

(二)更加体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本《规定》明确,一般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保持在30米以上。在使用距离控制模式的同时,对部分区域和特定区域零售点采用区域总量控制模式以及距离与总量综合控制模式。通过多种控制模式的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优化辖区内零售点布局,逐步减少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

(三)更加精细化、增强实际操作性。本《规定》中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予办证做了详细说明,举例说明了周边不予办证的各种学校类型,易于社会公众和申请人理解。同时对限制零售点设置区域进行了精细化分类,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城镇、农村、住宅小区限制零售点设置区域的具体规定,切实增强了实际操作性。

(四)更有利于促进烟草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本《规定》明确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不受零售点间隔距离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学校周边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换址重新申领许可证;规模较大(连锁门店总数在3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包括自营和加盟两种形式;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对上述情形予以放宽办证条件,体现了烟草行业基于市场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卷烟市场整体质量提升,促进烟草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更加彰显人文关怀、突出和谐发展。为真正把党和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的关怀传导到位。本《规定》明确界定了放宽办证条件的具体情形,切实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为他们参与卷烟零售业务提供更多机会,展现烟草行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的社会责任意识。

四、《辰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时间

本规定适用于辰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定自2021年5月31日开始施行。

五、拟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据、可行性

(一)关于“间隔距离”的说明

本规定中一般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保持30米以上。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四条规定:一般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保持30米以上。

(二)关于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1. 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以内。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但是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但是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包括化工化学、农药化肥、烟花鞭炮、燃油燃气、五金材料、机械修理、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等,但是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除外。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包括化工化学、农药化肥、烟花鞭炮、燃油燃气、五金材料、机械修理、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等,但是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除外。

5.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但是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除外。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但是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除外。

6.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已取缔的非法烟草制品交易市场。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已取缔的非法烟草制品交易市场。

7.政府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托幼机构内部、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等。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政府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托幼机构内部、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等。

(三)关于限制零售点设置区域的说明

1.火车站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零售点,原则上每3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零售点,原则上每3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县城大型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5个以内;每增加4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城市、县城大型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门店数量在200个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5个以内;每增加4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

3.具有卷烟批发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整治的区域,不新增零售许可证。中心市场、城东农贸市场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不再新增零售点。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具有卷烟批发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整治的区域,不新增零售许可证。河西商贸城、富民批发大市场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进一”,不再新增零售点。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同时参考了怀化、长沙、娄底、广西、重庆等地烟草专卖局关于限制零售点设置的规定,作出类似规定。

4.农村乡镇、村所在地的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物流集散中心,上述区域范围内门店数量在100个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5个以内;每增加2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农村乡镇、村所在地的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物流集散中心,上述区域范围内门店数量在100个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5个以内;每增加2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

5.农村行政村区域零售点按下列标准设定: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2个以内;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面积过大、居民居住过于分散的自然村和县、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零售点间距保持在1000米以上。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农村行政村区域零售点按下列标准设定: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下的,零售点数量设置在2个以内;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设置在10个以内。面积过大、居民居住过于分散的自然村和县、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零售点间距保持在1000米以上。

6.住宅小区住户200户以下零售点数量设置在2个以内,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住宅小区住户200户以下零售点数量设置在2个以内,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7.驻军部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特殊部门内部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驻军部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特殊部门内部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

(四)关于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申请的说明

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根据《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本《规定》的审查过程和听取意见情况

本《规定》征求了辰溪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吸收和采纳了各方提出的宝贵的修改建议,经辰溪县司法局审查,认为该文件的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协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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