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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15:10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4-013029
  • 文号:辰政办发〔2024〕7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4—01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04-19
  • 签署日期:2024-04-19
  • 登记日期:2024-04-19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县政府办文件
  • 发文日期:2024-04-19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24—01002


辰政办发〔2024〕7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辰溪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保障电站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679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3〕28号,以下简称《禁建通告》)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湖南省水利厅批复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站工程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用地。

第三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的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

第四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结合区域移民社会经济调查成果,区域内移民综合素质较高,修溪镇、田湾镇具备一定的二、三产业生活技能,辰溪县属土地资源稀缺地区,生产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政府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成立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代表辰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辰溪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辰溪县政府直属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县指挥部的安排完成相应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县指挥部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计划下达,负责考核有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任务的相关单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直属相关单位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负责移民安置具体工作,抽调专业人员负责移民实物指标分解落实、兑现、移民工程实施管理;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资金计划,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及时参与处理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三)俢溪镇、田湾镇、娱乐老虎机人民政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责任到人”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镇党委书记、镇长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和领导完成本镇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负责组建移民管理专班;负责落实移民政策宣传;负责与移民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负责做好移民生产资源的调剂与分配;负责向县水利局申报、发放移民各类补偿补助费;负责指导、协调、监管移民住房建设;负责协调、解决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服从服务于大局,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共同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 实物分解核实

第六条 实物指标分解落实是移民安置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七条 实物调查成果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依据。

(一)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为2023年3月19日,即《禁建通告》发布之日。

(二)征收征用土地面积以项目法人确认的施工用地范围的土地面积为准,如因施工范围变化导致征地范围超出原《移民安置规划》调查范围的,对超出范围重新组织实物调查并按规定组织公示。

(三)实物调查成果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需复核的,由实物权属主张人(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组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指挥部、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县直相关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履行公示程序。

第四章 移民人口和户数核定

第八条 移民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九条 搬迁安置人口调查应为建设征地居民迁移线内和线外,因建设征地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常住人口的调查。

(一)在《禁建通告》颁布日期之前,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审定的《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迁出地有住房且有户籍的常住人口,及其户口临时转出的军人、学生等;

2.上述家庭中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已婚嫁入(或入赘)人口,应查验结婚证、身份证后予以登记;对超计划出生的无户籍人口,应在出具出生证明和乡级人民政府证明后才予以登记;

3.根据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它需要登记的人口,由联合调查工作组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二)在《禁建通告》颁布日期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1.仅有户籍在调查范围内,在征地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4.对被拆迁房屋在调查范围内,户籍不在调查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拆人,仅对房屋等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进行调查,不登记调查人口;

5.按照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它人员,由联合调查工作组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三)在《禁建通告》颁布日期至搬迁公告截止时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手续的人口(以出生证日期为准);

2.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区且享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以结婚证件户口本为准);

3.电站建设征地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电站建设征地区的人口(以收养证日期为准);

5.户口未迁出且在男方未享受集体生产资料的出嫁女。

第十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本工程生产安置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以征地涉及的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进行计算和核准。各村民小组规划基准年的生产安置人口数为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基准年的人均耕地面积。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电站移民搬迁安置方式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搬迁安置坚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及时有序的原则,搬迁安置方式的选择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据移民意愿确定。

第十二条 集中安置

(一)本工程规划在修溪镇竹林新村新建移民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报批。集中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雨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平整工程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集中安置点内的移民建房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实行一户一基(宅)。由修溪镇人民政府和田湾镇人民政府组织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移民户根据自愿原则组团抽签分配宅基地。移民安置宅基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能买卖。

(三)移民安置房建设须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禁止乱搭乱建。

第十三条 分散安置

(一)分散安置是指农村移民自找宅基地建房或自购房的安置方式。

(二)采取分散安置的移民户自行依法依规建设住房,其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三)分散安置办理程序

1.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签字并盖章,报县指挥部和县水利局备案;

3.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第六章 生产安置

第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电站移民的生产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安置

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经济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一)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应具有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或营业执照等凭证。

(二)自谋职业安置办理程序:

1.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均需签字),提供第(一)款所述证明材料复印件 (验原件);

2.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签字并盖章,报县指挥部和县水利局备案;

3.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

(一)主要生产用地(耕地)被征占的比例较低的村民小组或不适合采取其他安置方式的移民,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二)一次性补偿安置办理程序:

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并盖章,报县指挥部和县水利局备案;

3.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生产安置的移民在电站建设被征收和征用范围外未征用的土地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地上附属物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被永久征收土地的电站移民按政策参加社会保障。

第七章 移民补偿

第十九条 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执行(详见附件1—10)。

第二十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库区涉及坟墓的处理,由获得补偿及迁移费用者对坟墓自行迁移。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资金兑付

依据所签订的安置协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填报资金审批表,按照《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辰政办发〔2024〕4号)进行审批,由县水利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 自谋职业安置资金兑付

依据所签订的安置协议,以户为单位填报资金审批表,按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由县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移民个人账户。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后3个月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部腾房交地后,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逾期未腾房交地的,不予奖励。

其他激励措施由县人民政府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

第九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安置协议,并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受委托监督评估单位应对移民安置总体进度、移民安置综合质量、水库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切实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辰政办发〔2024〕4号)执行,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进行调整修改的行为,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相关设计变更管理文件,及时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移民政策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移民安置方式和安置去向的选择权、移民个人补偿费使用权及移民经费使用的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迁入新点的移民与当地群众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移民和当地群众应当加强团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和睦相处、共同进步。

第三十三条 已外出的移民,其亲属及所在乡镇、村组应通知其及时办理有关搬迁安置手续。对还在服刑的人员,可由本人写出委托书,经所在的服刑单位签字盖章证明身份后,委托其亲属或所在村组办理搬迁安置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到移民搬迁安置的乡镇、村组及有关部门,在移民安置过程中严禁向移民违规收取和摊派不合理的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谣惑众、聚众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补充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收(用)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3.征收成片园地和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4.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6.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7.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8. 搬迁补助标准

      9.分散安置补助标准

      10.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征地土地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1

水田

65600

执行湘政发〔2024〕1号文

2

旱地

54448

4

园地

43952

5

林地

43952

6

其它农用地

54448

7

征收“恢复属性”地类

52480

8

未利用地

32800

注:征收水田不包括永久基本农田。

(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序号

地类

补偿标准

(元/亩/年)

恢复期补助标准

(元/亩)

备注

1

水田

3044

3044

1.临时征用耕地、园地增加一年恢复期补助费;

2.临时用地林木补偿费另计。

2

旱地

2537

2537

3

园地

2039

2039

4

林地

2039

5

其它

农用地

2527

6

未利用地

1522

附件2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水田

1500

1.林地给予林木补偿,不再计青苗补偿费;

2.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旱地

1000


    附件3

征收成片园地和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生长期

补偿标准

种类

苗高3米以下

胸径6-12厘米以内

胸径14厘米以上

备注

马尾松、杉树、国外松等

2000

3000

4000

1.根据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2.每亩30株以上。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用材林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香椿及其他树木

1500

2500

3500

楠竹

6000

(二)征收范围内成片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种类

苗期(3年内)

始产期(3-6年)

盛产期(6年以上)

 备 注

1

柚、柑、桔

3000

8000

10000

1.本表中葡萄、猕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2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杨梅、葡萄

3000

10000

12000



(三)征收范围内成片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种 类

苗期

(3年内)

始产期(3-6年)

盛产期

(6年以上)

备  注

1

油茶

3000

8000

12000

1.本表中油茶设定的栽种密度为60-70株/亩,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2

油桐

2000

6000

9000

3

茶叶

3000

9000

12000

4

板栗

2500

5000

8000

备注: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附件4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规格

金额

名称

苗     高

胸     径

备注

1米以下

1-2米

2-3米

2-3厘米

3-5厘米

5-6厘米

1

樟树

10

30

50

50

80

110

1. 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2. 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2

梓、楠

15

27

30

38

48

55

3

杉树、松树

15

27

30

38

45

50

4

桂花

10

30

50

50

80

150

5

玉兰

15

35

45

50

60

90

6

铁树

60

150

7

女贞、泡桐

15

30

40

38

45

50

8

楠竹、竹

每根围径10—20厘米补偿26元

(二)征收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项目名称

苗期(3年内)

始产期(3-6年)

盛产期

(6年以上)

1

杨梅

60

100

180

2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55

90

120

3

猕猴桃、葡萄

30

70

100

4

油桐

20

60

180

5

柚、柑、桔、板栗

40

80

150

(三)征收范围内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明

高度(米)

冠幅(米)

1

茉莉、木槿

0.5

25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1

40

2

迎春花、山茶花

1年生

25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0.8

60

1.5

100

3

黄杨、夹竹桃

1年生

25

4年以上生30元/丛。

2年生

30

3年生

40

4

七里香、栀子花

0.4

15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0.7

30

1

50

5

芭蕉、美人蕉

25

3-5株/丛

28

6-10株/丛

30

11株/丛以上

6

月季、杜鹃

1年生

25

4年以上30元/株。

2年生

30

3年生

40

7

木芙蓉

1

15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1.4

30

1.7

40

8

葱兰

小丛

15

3-6株/丛

大丛

20

7株/丛

9

草坪

平方米

20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件5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元/m2

主要特征

1

砖混二类

117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渡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2

砖木

974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3

砖木偏房

570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4

木结构类

859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5

杂屋类

180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6

空心砖

859

砖木或砖木偏房结构以空心砖为砌筑材料,参照木结构类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7

简易棚

180


附件6

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房屋类别

最高补偿标准(元/m2

装修(饰)要求

说明

钢筋砼框架结构

600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

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裙;

3.室内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

4.厨房、厕所、洗漱间:墙面贴瓷;室内设施齐全;

5.外墙正面和两侧: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标准;

6.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

7.室内设施:室内壁柜等设施齐全。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40元/㎡;

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

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4.砖混一层平顶房按补偿标准增加10%的补偿。

砖混

一类

500

二类

450

砖木

400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防滑地面砖、实木或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面;3.室内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4.厨房、厕所、洗漱间:墙面贴瓷;室内水电、室内壁柜等设施齐全;5.外墙正面和两侧: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标准;6.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20元/㎡;

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

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砖木偏房

300

木结构类

260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防滑地面砖、实木或仿实木地板;2.室内墙面:刮涂、各类木质板材质墙面;3.厨房、厕所、洗漱间:室内水电等设施齐全;4.门、窗、网蓬、门窗套;各类材质装饰门;塑钢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雨篷。

1.房屋主体部分每缺少一项扣减30元/㎡;

2.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或经认定后视同为合法房屋装(修)饰的补偿;

3.以上补偿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附件7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1

晒坪类

水泥坪

平方米

60

2

围墙类

24砖斗墙

立方米

240

3

道路类

砼道路

平方米

60

4

水池类

砖粉生活用水池

立方米

350

5

水池类

砖粉生产水(粪)池

立方米

320

6

水池类

沼气池

2500

7

水井类

土井

300

8

不锈钢护栏(米)数量

150

9

集成板搭建卫生间(平方米)数量

平方米

220

10

水泥瓷砖护栏(米)数量

120

备注:表中未列入的项目(除挡土墙护坡堡坎类外)按怀政发〔2022〕6号文执行

附件8

搬迁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1

人员搬迁补助费

交通补助费

元/人

120

搬迁保险费

元/人

60

途中食宿费

元/人

120

途中医疗费

元/人

40

搬迁误工补助费

元/人

3000

2

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费

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费

元/m2

5

物资设备损失费

元/m2

4

3

建房期补助费

元/人

4500

附件9

分散安置补助标准

项目

单位

标准

不备注

场平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费

元/人

49604

分散安置补原址宅基地大小

农村宅基地补偿费

元/亩

54448


附件10

坟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类别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旧)

补偿金额(元)

(新)

坟墓

土坟

无棺

1000

1000

有棺

4000

6000

砖石坟

5000

7000

砼坟

6000

8000

600-1000

600-1000

罗围

1200-2000

1200-2000

注:1.有碑或修建罗围的按以上标准补偿;没有碑或修建罗围的,不得给予碑和罗围补偿。

    2.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为依据,伪造的坟墓不补偿。

    3.无坟主的由征收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4.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前5年内按新坟计,其余年限的坟墓按旧坟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县委。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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