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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11:45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21-023890
  • 文号:辰政办发〔2021〕19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21-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09-23
  • 签署日期:2021-09-23
  • 登记日期:2021-09-23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县政府文件
  • 发文日期:2021-09-23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21-01001

辰政办发〔2021〕19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涉农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本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对上级财政下达指标资金实行“因需而整、应整尽整”。将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但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筹整合的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涉农整合资金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途由人到户过渡到主要用于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重点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加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二)坚持规范高效,创新推动原则。切实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一支笔审批”的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集聚优势和整合效应。(三)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原则。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直主管部门要本着“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履责,分工合作,推动工作落实。(四)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原则。涉农整合资金必须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紧密结合,精确到项目受益人口和受益村。做到项目跟着需求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五)坚持从严监管,绩效考评原则。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原则,对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及资金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资金规模,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结合各村实际,充分吸纳村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入库”申报。乡镇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及资金概算进行审定并出具相关意见。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各主管部门审定后的项目,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当年项目计划,上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议定。没有入项目库和绩效低的项目均不得列入项目计划。

第六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乡镇为项目监督单位,村委会为项目实施单位。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预决算评审制、政府采购制、项目公示制”。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困难。

第七条 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50万元以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村委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项目完成。

第八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意见》(湘财农〔2018〕20号)及怀化市财政局《怀化市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怀财购〔20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单项投资总额度50万元以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施工队伍准入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建立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施工队伍库,对施工队伍实行准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原则从施工队伍库中选定三家及以上备选施工队伍,召开项目议事会议确定施工队伍,将吸纳村民参公参运作为施工队伍选择的主要前置条件之一。对工艺技术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选定施工队伍。单项投资总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类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需要工程招标的,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乡镇及驻村工作队要及时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项目需按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模板签订施工协议,推进统筹项目尽快落地,并抓好项目建设,确保建设成效。

第十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每月5号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截止上月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支付进度。年度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全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及时上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涉农整合资金必须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指标系统内开设涉农整合资金指标归集户,将批准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归集户实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涉农整合资金的指标下达工作。

第十二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计划情况,下达统筹整合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时,填写《辰溪县涉农整合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县领导审批,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将涉农整合资金额度下达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迅速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属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按照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到农户的涉农整合资金,必须通过“湖南省乡镇财政补贴平台”按要求发放到农户“明白卡”或惠农补贴“一卡通”上。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由村、乡两级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填写《辰溪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审批表》,所有验收人员必须在项目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若不同意报账,必须当面向施工方陈述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好的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会计事项,承担会计核算工作,并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结算后,可根据需要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派专人建立涉农整合资金专账,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账务资料。(一)项目资料包含:项目验收审批表、项目合同书、项目结算资料、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公示相片、项目施工前、中、后的现场施工图片资料、会议记录(产业发展类)、项目计划书、项目受益人口花名册、项目分红协议书(产业发展类)、公司简介及经营场地相片(产业发展类)等,项目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县行业主管部门一份,乡镇一份。(二)账务资料包含:项目合同书、发票、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联系电话及其它补充资料,账务资料留存报账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做好全县“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并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申报以及公开招标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负责对400万元以上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出具结算报告。

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县直部门制定的行业乡村振兴规划,做好全县“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及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围绕乡村振兴任务制定全县年度乡村振兴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县级公示,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考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村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按要求对财政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累计变更增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出具财评预算评审报告;对财政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额度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出具财评结算报告。

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项目责任主体划分,依法依规做好行业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积极组织实施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负责对口指导、牵头组织验收各村实施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请款工作;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在项目完工后于每月月末统一到县乡村振兴局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做好乡村两级项目公开公示、施工管理、信息报送及项目资料存档等工作;收集完整的报账资料,签署报账审批意见,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验收,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负责实施农户自主发展产业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做好县乡村振兴局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做好村级项目公开公示,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负责实施本村村民自主发展产业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按工程进度和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并防范各种风险。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支出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做好“互联网+监督”工作,将项目按要求录入“互联网+监督”系统内。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照《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申请文件和资料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因管理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将涉农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组织不力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的,要依法查处、严格问责。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辰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辰政发〔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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