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28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15 09:10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28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辰政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28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8项)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8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根据国发〔2017〕8号和湘政发〔2017〕2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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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资产审计 |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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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图审查 |
消防设计审核 |
县公安消防支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本单位提出 |
4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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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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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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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权限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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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权限内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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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权限内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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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根据国发〔2017〕8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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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 |
县安监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 |
根据湘政发〔2017〕23号文件规定,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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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制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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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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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委托类)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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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
县安监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收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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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烟花爆竹企业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测检验证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委托有合法资 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 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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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 |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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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编制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1.《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4号)第二点强化各方责任第(二)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发证权限,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
按照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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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
按照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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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1.《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
按照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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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权限内采矿权及转让审批 |
县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五点其它有关规定第(三十四)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按照湘政发〔2017〕23号文件规定,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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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
林木采伐审批(泸阳林场、中坡森林公园、象狮坡森林公园) |
县林业局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制作。 |
参照国务院、省里处理方式,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编制可行性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本单位提出 |
2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根据湘政发〔2017〕23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按要求参加并通过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考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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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根据湘政发〔2017〕23号文件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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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根据湘政发〔2017〕23号文件规定,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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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权限内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除水质分析仪、有毒有害气体分析仪、热量计、互感器、压力传感器、流量器之外)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核发 |
县质监局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根据湘政发〔2017〕23号文件规定,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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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权限内干线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省立项干线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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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权限内干线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省立项干线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 省立项干线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
根据湘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